贸易机密案件 侯晓明诉宁波华飞团结收支口有限公司二审
侯晓明、宁波华飞团结收支口有限公司损害贸易机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终2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凯德源收支口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署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华飞团结收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1688号(沧海实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关泳华,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诉讼署理人:马周红,北京炜衡(宁波)状师事件所状师。
委托诉讼署理人:朱小生,北京炜衡(宁波)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侯晓明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华飞团结收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损害贸易机密纠纷一案,不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5277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
本院以为,贸易机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长处、具有适用性并经权益人接纳失密步伐的技能信息和谋划信息。本案中,华飞公司主张侯晓明组成损害其贸易机密的举动并要求侯晓明补偿经济丧失,故其应对哀求掩护的客户名单和样品能否组成贸易机密以及侯晓明能否存在侵占其贸易机密的举动承当举证责任。由于华飞公司哀求掩护的客户名单中编号为US8009的美国客户、编号为125的加拿大客户均表现在沈旗的去职交代表上,且编号为189的墨西哥客户系沈旗的老婆在华飞公司任职时期联系的客户,而沈旗在二审中承受法院扣问时,自认其曾与前述客户打仗,但否定将前述客户信息见告侯晓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七十三条“必需配合举行诉讼确当事人没有到场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关照其到场;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该当举行检察,请求来由不可立的,裁定采纳;请求来由建立的,书面关照被追加确当事人到场诉讼。”、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需到场诉讼确当事人大概有独立哀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步伐中未到场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志愿的准绳予以调停;调停不可的,发回重审。”之划定,原审法院未将沈旗列为诉讼当事人,致使原审讯决认定根本现实不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一、打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5277号民事讯断;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讯长 马 洪
审讯员 马 宁
审讯员 祝 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布告员 张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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