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与陈定新损害贸易机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442号
被告: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产业园华通路1、2。
法定代表人:焦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署理人:王金华,江苏仁方状师事件所状师。
原告:陈定新,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署理人:吴伟,江苏盟君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告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诉原告陈定新损害贸易机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备案。被告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两边当事人已告竣庭外息争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执法划定的范畴内奖励本人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现被告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切合执法划定,可予答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裁定如下:
答应被告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江苏博利源机器有限公司包袱。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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